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宏伟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深刻地阐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性质和内涵,指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领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立足社会稳定,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与兴旺发达,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迫切愿望,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的总要求都与人民法院的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加上国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仍然突出,经济领域犯罪呈上升趋势,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市场资源配置的任务更加繁重,社会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对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冲击,给建设和谐社会带来相当的困难,也给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刻理解加强人民法院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明确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责任。要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作为切入点和着力点,克服就案办案、重办案轻服务的思想,坚持工作到位、服务到位,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贯穿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之中。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司法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