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第八条 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92样式或99样式的要求,表述准确、完整,不得缺项。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在首部交待基本情况后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原有的名称或行业特点。
涉外诉讼参加人的中文翻译应当准确、规范,首部交待其基本情况部分应当括注外文名称。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符合民事、
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代表人诉讼的,在裁判文书首部可以只列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附件形式列全体当事人名单。
第九条 各类案件的案由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诉讼文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确定。
第十条 各类案件的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须写明案件由来、受理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等项要素。
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也应当写明:
(一)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
(二)回避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的处理情况;
(三)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
(四)当事人申请鉴定等情况的处理事项;
(五)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
(六)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事项及不计入审限事项;
(七)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终止审理等处理事项;
(八)经审判委员讨论等其他事项。
(二)事实与证据
第十一条 事实部分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叙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