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各类机关要把年度考核与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把目标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确定机关优秀比例的依据,即:目标考核为先进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按本机关公务员总数的20%以内执行;目标考核未被评为先进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按本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执行;未完成党委、政府责任目标的机关,优秀等次的比例只能按本机关公务员总数的10%以内执行。各级各类机关要按照分类考核的原则,合理确定本机关各类公务员的优秀比例,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优秀比例应从严控制,不得占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优秀指标。对不按规定实施考核或随意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机关,不能兑现考核结果。
六、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级各类机关当年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等次的确定,参考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二)当年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称职等次。
(三)已在机构改革中“离岗待退”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视为称职。
(四)因公负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参加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五)当年从本机关外调入的公务员,以及从外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中,公开考试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由所在机关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等次;其余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处理。同时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结果影响较重的一种处分确定其考核结果。
(七)公务员在培训中凡是按规定要求必须达到合格而未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七、各级各类机关必须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并将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优秀等次人员名册、不称职和基本称职人员名册、2006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情况追踪汇总表等,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重点是对确定为优秀、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人员情况的检查,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准予兑现考核结果。对经调查审核发现考核中有违反考核程序或考核纪律等问题又未及时纠正的机关,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不予兑现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