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有关工作的通知
(成农办〔2010〕2号)


各区(市)县(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相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我市将于2010年4月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市场准入,为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促进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现就我市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等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生产主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加强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必要条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工作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抓到位,确保全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明确主体,广泛宣传

  根据《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要求,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主体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合作组织成员,还包括需要进入批发市场的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出具产地证明的单位,除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园区管理者外,还包括区(市)县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者、运销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实施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涉及面广,我市将从2010年1月开始对实施蔬菜、水果和食用菌市场准入进行为期3个月的宣传,各地要采取措施,利用各类宣传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各类主体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实施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确保我市产地准出制度顺利实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