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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3)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

  (4)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

  (5)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6)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

  3、新申报企业

  新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以粮油、畜牧、水果、蔬菜、花卉、林竹、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产等农产品加工、营销为主营业务,其销售收入占本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的70%以上。

  (2)经营规模:产品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对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市场交易额的认定,以申报地县级统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3)基地规模:必须建有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原料生产基地,其中种植业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在3000亩以上,养殖业基地规模为企业自建和带动农户建设基地年出栏生猪10万头、家禽30万只、牛1000头、养鱼水面100亩以上,并建有一定规模的示范场。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县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4)带户规模:要直接带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户1500户以上,并与之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数的认定,以当地县级农业、水利和林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5)质量安全: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和责任追溯,构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上述评审标准:第一,当年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当年投资形象进度达到80%以上)且建有原料生产基地的企业;第二,常年直接吸纳本市农村劳动力80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第三,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第四,市级以上(含市级)外经部门认定的重点出口创汇企业;第五,企业在省、市贫困村建设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或建初加工厂,或与贫困村形成利益联结机制,进行产业扶贫,带动贫困村发展的企业。

  新申报企业要填写《成都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当地统计局对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创汇、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额审核盖章,当地农发局对龙头企业基地和带户规模审核盖章,当地产业办审核盖章)、同时提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文字材料、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2009年企业财务报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无拖欠漏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资信证明、企业获得的有关单位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证书复印件。推荐新申报企业报告要以区(市)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文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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