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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汇发〔2008〕56号)


外汇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省直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及外汇指定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辖内支局、系统内分支机构及企业进行学习,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按照操作手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中心支局应于2008年10月7日前将设立的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及联系人,向辖内银行和企业公布,指派专人接听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和银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三、各中心支局应密切关注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将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黑龙江省省外汇局资本项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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