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转发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汇发〔2008〕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局,省直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中心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全面、及时、准确地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各中心支局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和政策执行的准备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黑龙江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孟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