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加强黑龙江省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的信贷指导意见
(哈银发〔2008〕98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省邮政储蓄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哈尔滨银行: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就加强黑龙江省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提出如下信贷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的重要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执行贷款条件,有保有压。控制中长期贷款增长,特别是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创新和改进银行信贷服务,完善担保、贴息等制度,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去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黑龙江省政府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进行了全面布置。全省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工作,合理调整信贷投向,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和压缩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贷款,努力防范信贷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或保护已发放的贷款。要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加强对辖区内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