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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双轨运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转发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双轨运行工作的通知
(哈银发〔2008〕34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哈尔滨银行,省农信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哈尔滨市中融信托投资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报送系统双轨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双轨运行期间,原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继续运行,对各金融机构数据上报要求没有变动,仍按原来各项规定执行。同时请各报数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做好向数据集中系统报送数据工作。
  (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负责将辖内人民银行会计、国库数据文件读入(或手工录入)数据集中系统,并负责在新系统内审核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全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数据由其总行(总公司)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如当地人民银行对有关机构报送到数据集中系统中的数据存在异议,各报数机构应认真配合做好数据核对、数据修订及数据补报工作。
  (三)全省各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代报原则向数据集中系统报送数据。哈尔滨银行、省农信社、哈尔滨市中融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报表的报送按《哈尔滨市辖区人民银行中小金融机构需报送表单及时间要求》中所作规定执行(见附件2),齐齐哈尔市中心支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大庆市中心支行、七台河市中心支行可参照以上要求制定辖内中小金融机构报送方案,并完成辖内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代报工作。
  二、相关要求
  (一)双轨运行期间,各报数机构必须保证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数据准确、及时上报。
  (二)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负责本辖区转入数据集中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核对工作,核对的数据内容为本级人民银行数据和金融机构数据。对于需要修正的历史数据,以市(地)中心支行为单位填写《历史数据核对问题报告清单》(见总行文件附表4),并于2月28日前通过“.25网”发送至“dtc/统计上报数据/2008年统计数据/数据集中/历史数据核对”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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