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银发〔2008〕19号)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哈尔滨市中融信托投资公司,大庆中油财务公司,大庆市商业银行,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虎林农村合作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8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工作,在新旧统计系统双轨并行的情况下,应进一步加强和提高金融统计工作质量。2008年人民银行要加大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及统计分析报告的考核力度。统计分析报告要针对各行上报统计数据的异常变化加以详细说明,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文件名要标明机构名称和日期,并于月后6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超过6日视为迟报。各金融机构上报材料以超级终端方式传送,电话:0451-82311544;人民银行系统的上报材料要传送到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X.25网“/dtc/统计数字情况反映/2008年情况反映/”目录中,不得随意更改或新建目录。哈尔滨中心支行将根据各行统计数据及文字材料上报情况定期予以通报,并计入年终考评。
二、各中小金融机构数据上报工作仍按2004年的要求执行。各金融机构在会计制度改革、内控机制调整、信息系统修改、机构变动以及向上级行调数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反映,在上报累收累放报表时,如调整项有数据,必须随报表上报情况加以说明。
三、为避免指标混乱,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哈辖各县(市)支行在做完12月末报表的各项工作后及接收2008年结转数据前将制度补丁恢复入系统中,恢复前应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工作(制度补丁详见附件)。
四、自2008年1月1日年初结转数据开始,未撤并城市信用社老系统仍按原口径报送数据,新系统要做好通讯接口及网络连接工作,没有开发新系统程序的城市信用社由当地人民银行代报,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