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财政资金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均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遵守结算纪律。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业务,责任由违反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责任。
(一)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符的;
(二)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不足于清算代理银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规定额度内出具申请划款金额的;
(三)区级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及代理银行提交《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致使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区级财政部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无其他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和手续与代理银行进行财政资金清算,造成代理银行损失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证,代理银行从事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予清算的;
(二)未经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及违反《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零余额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三)因《××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及《××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基本要素填写有误,或与《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金额不一致,致使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无法与代理银行清算的;
(四)代理银行未及时办理财政性资金或违反规定要求,将财政资金支付给凭证指定收款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由财政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代理银行代理资格。因此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代理银行因设备故障、网络中断等原因,致使已受理支付凭证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
(六)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存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划款金额超过代理银行实际清算金额行为的,由代理银行及时退回多划款项,并按占用时间和金额支付应付利息;
(七) 代理银行为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未及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支付与清算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预算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