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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收到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代理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支付往来

  同时将第一、四、五联及其附件,传递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第三联交申请退款的代理银行作付款通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划转的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第二联作记账凭证,分录为:

  借:支付往来

   贷:国库单一账户

  同时以《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恢复原直接支付、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并将第四、五两联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加盖转讫章后退区级财政机关。

  第四十五条 营业终了,因特殊原因区级财政机关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留有余额的,代理银行应注明原因备查,并将有关信息于次日上午反馈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内部财政资金清算办法,由代理银行自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查询与对账

  第四十七条 根据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要求,代理银行应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月报、财政授权支付月报。

  财政直接支付月报,按一级预算单位和类、款级预算科目编报。

  财政授权支付月报,按基层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编报。

  第四十九条 代理银行于每月2日前,向区级财政机关、预算单位提供上月零余额账户对账单各一式二份,一份由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盖章确认后,退代理银行。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区级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等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管理账户和办理清算业务,遵循“谁的差错谁负责,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款人开户行,如发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等基本要素错误时,收款人开户行须作退票处理。由此造成收款人损失的,由支付凭证签发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出现同城、异地汇划财政性资金错误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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