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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退款清算。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6:00之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一并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门收到《××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和用负数或红字反映的《代理银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须在营业当日17:00以前,将财政资金划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由其收妥后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同时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特别紧急支出,代理银行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清算

  第三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清算,包括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的清算;财政资金在代理银行内部的清算和跨系统银行之间的清算。

  第三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与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代理银行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性资金需要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可在次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代理银行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或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划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1);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提出退款清算时,必须提交以下凭据:

  (一)《××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2);

  (二)《申请财政资金划款汇总清单》(附件3)。

  第四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营业部营业终了前,将《××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提回,分别结平有关零余额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笔支付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代理银行可实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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