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属重要空白凭证,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及代理银行在收到和领用时,应及时记录有关表外科目账户。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一节 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由区级财政部门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指根据财政授权和批准的用款额度,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三条 区级财政部门须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账户的拨付额度。

  区级财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按代理银行划分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须加盖区级财政部门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印鉴,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在财政直接支付通知单和授权支付通知单累计数额的额度内,清算代理银行申请划款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每月25日前向代理银行提交《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确定下一月度的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以控制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

  《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应加盖区级财政部门预留代理银行的印鉴,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通知累计余额的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支付凭证后,应对凭证的基本要素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送达的支付凭证,除对凭证基本要素审核外,还须审核确定在区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方可受理。

  需要提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需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由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次日上午)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办理退划资金手续,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支付额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提出划款、退款申请时,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提交加盖代理银行预留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处或营业部印鉴的《××代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代理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授权支付汇总清算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