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及时划出、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严密,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区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财政部门负责代理银行资格的审核认证;商业银行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及上述有关资料。原则上一个区指定一家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清算,代理银行须按区级财政部门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清算。
第九条 代理银行一级法人机构或分、支行,代表本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为区级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区级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清算。开户时,区级财政部门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区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区级财政部门开设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开户时,区级财政部门需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区级财政部门的书面通知,依据《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开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
(二)区级财政部门同意其在指定代理银行开户的文件;
(三)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与批准文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为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开设的以上账户,须在清算前三日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