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
(合银发[2007]29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2002〕2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1〕48号)及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合肥市区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工资专户),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四)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财政资金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同城转账或支付系统转账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安全、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管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对本系统经办行(处)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与区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