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国资发〔2009〕8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称监管企业)。
投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在监管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方向;
(二)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