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补助资金。2011-2015年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并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原则,计划申报、绩效挂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议和展览活动,以及我市会展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