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海口中心支行不予以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海口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属于海口中心支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
(三)与海口中心支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
(四)海口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 海口中心支行依申请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口中心支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
海口中心支行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务院或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海口中心支行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口中心支行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