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海口中心支行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海口中心支行更正。海口中心支行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海口中心支行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口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和公开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海口中心支行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海口中心支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口中心支行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海口中心支行依申请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海口中心支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上加盖海口中心支行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申请人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后应及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告知书回执》(见附件3),并传真或邮寄至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海口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制作形成的有关政务事项或信息,应当依法向该支行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从海口中心支行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不得利用获得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从事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