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与该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海口中心支行申请对其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
(二)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注明机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申请的当日及时登记,并将书面申请转给对口职能部门审查。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反馈给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经过复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申请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在限期内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二)对于不能公开的事项,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可以获得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对于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应当说明不能公开的理由,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部分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申请的事项不存在或不属于海口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或补充申请。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选择口头告知、安排查阅、观看、提供复印件等形式。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发现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有误的,可以要求海口中心支行予以更正。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正或不需要更正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不需要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和信息,不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