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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海口中心支行对外公布政务公开联系电话,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章 范围和程序

  第十条 下列政务事项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海口中心支行对外发布的金融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总行、广州分行要求需由海口中心支行向社会告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对投资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货币政策、利率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金融政策,以及适用于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贷征信市场等的规则和规定;

  (三)海口中心支行依法承办的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受理部门;

  (四)海口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情况;

  (五)海口中心支行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海口中心支行政务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海口中心支行认为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海口中心支行职能部门对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一般政务事项,需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并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公开;重大政务事项需请示行领导审定的,应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报分管该部门的行领导同意后对外公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事项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在每阶段工作完成后对本阶段内容进行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公开方式:

  (一)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在海口中心支行相关网站或相关专业网站公布;

  (三)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播出,或刊载;

  (四)在海口中心支行的公开出版物上刊载;

  (五)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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