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林发[2006]91号)
各区(市)县林业局:
现将《四川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林发【2006】12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的编制
各地在制定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时,要从使用原料上把使用原木(包括锯材)与使用人造板的区分开来,分开统计。在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的布局、数量和规模。各地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要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上报我局备案。
二、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设立的审批权限和形式
为加强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管,木竹材经营单位或个人和以竹材为原料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建立的经营、加工企业,凡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经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局审查,十个工作日内,经市局审查同意的,下发《成都市木竹材经营加工审查同意通知书》,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凭《成都市木竹材经营加工审查同意通知书》办理《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五城区和高新区按规定不属于天保工程区,木材加工、经营单位设立的核准和办理按照本条要求执行。
所有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申报,都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上报。
三、关于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强对木竹材市场和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原料来源检查制度、运进运出台帐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使用原木(包括锯材)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书面上报监督管理材料,上报反应对木竹材市场和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实行原料来源检查制度情况、运进运出台帐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对违法经营加工的查处情况等,上报时间为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
四、关于木竹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