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司[2008]8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申请表》按附件格式自行印制。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人助理行为,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推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人助理,是指经司法鉴定机构聘任、取得《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的人员。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由省司法厅监制,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审核、颁发。
第三条 省司法厅、设区的市司法局,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业。
司法鉴定人助理持《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从业期间,视同司法鉴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申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
(二)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辅助工作需要;
(三)具备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助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