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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首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伤病(残)关系是指现有损伤与原有疾病(伤残)在现存后果或结局中的相互关系。伤病(残)关系判定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完全由疾病所致;二是疾病为主要作用,损伤为次要作用;三是疾病与损伤同等作用;四是损伤为主要作用,疾病为次要作用;五是完全由损伤所致。在作伤病因果关系分析时,须在鉴定意见中作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的判定。
  四、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条款的适用问题
  (一)对视力、听力障碍的认定,首先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支持,其次应依据主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力表、电脑验光、纯音测听、语言测听等)和客观视力、听力检测(如视觉诱发电位、视网膜电流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耳蜗电图、声发射等)等多种方法测试结果,排除伪盲、伪聋,综合判断。不能将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所测反应阈直接作为真实听阈。
  (二)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评定,必须要有损伤病理基础,同时应考虑肢体实际综合功能的丧失程度。对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的,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应视为该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三)皮肤损伤后行自体皮植皮,取皮处遗留瘢痕的,可与损伤瘢痕一并计算。
  (四)关于伤残等级的晋级问题,必须严格按照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不能拔高。
  五、关于鉴定标准中若干专业术语的理解问题
  (一)骺板骨折是指青少年四肢长骨尚未愈合情况而言。评定伤残时应把握:一是被鉴定人必须是青少年,二是影像学显示骨骺未闭合且骨折线穿越(或累及)骺板。
  (二)椎体压缩性骨折与粉碎性骨折的区别在于椎体压缩性骨折是指椎体高度变低(往往是椎体的一侧)。诊断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在椎体CT片上表现为骨折线在二条以上,且骨折线贯穿骨皮质的,可作为椎体粉碎性骨折。
  (三)《道标》4.10.1.a条款所指的神经功能障碍,不包括神经症。评定时应着重把握具有颅脑损伤的病理基础。
  六、关于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权限问题
  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围。对单独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的,应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对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并有其他伤残等级评定的综合鉴定,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若无法医精神病鉴定执业类别,应将涉及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鉴定委托具有该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并根据该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出具综合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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