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促进辽宁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沈银发【2008】168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联辽宁、大连分公司:
近年来,辽宁省银行卡产业发展较快,发卡量大幅上升,受理环境明显改善。然而,随着银行卡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及建设滞后的问题逐渐显现。为规范和促进全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受理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联合共建原则
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是当前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核心工作。银行卡受理市场是所有发卡机构的受理市场,也是所有收单机构的受理市场,联合共建是各参与主体共同的责任,联合共建原则体现在“谁投入、谁受益,谁使用、谁承担”。在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应以市场手段为主,共同开拓商户、布放受理终端,积极扩大受理市场规模,通过建立“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公约”的方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有序竞争原则
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不得通过非正常手段向已经签约的商户重复布放机具,严格遵守“一柜一机”要求,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有序竞争原则是银行卡受理市场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维护各方利益的前提。针对一些传统领域以外的行业出现的受卡需求、新兴支付渠道的介入以及银行卡受理市场出现的新的定价需求,要建立协商机制,由收单机构、中国银联辽宁、大连分公司共同协商解决。
(三)标准统一原则
在市场拓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办法>的批复》(银复[2003]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 15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以及银行卡业务有关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发卡行、银联、收单机构等参与主体的合理收益。收单机构布放的POS机具应符合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张贴统一的“银联”标识,并能够受理所有“银联”标识卡。收单机构应根据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范商户类别码使用管理规则》(银联业管委发[2006]6号)对新增特约商户进行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