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江苏省农机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2008年3月3日 苏农机人〔2008〕12号)
各市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加快我省农机行业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根据省人事厅《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苏人通〔1998〕101号),省人事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和技师评聘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机人〔2007〕34号)及省人事厅有关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有关部署,决定开展全省农机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师评聘对象
(一)省、市、县、乡镇农机行业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从事农机特有工种的在岗技术工人。
(二)工资关系委托我省代管的中央、国家机关驻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农机工种的技术工人。
(三)其他符合升级条件并在工种范围、自愿申报农机行业技术工种等级考评的人员。
二、技师评聘工种范围
技师评聘的工种范围包括: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修理工。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
(一)凡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农机行业机关事业单位特有工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农机行业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1.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2.1960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技术工人,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或相同专业大专)毕业证书或取得人事部门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
3.取得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委托单位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高级)3年以上。
4.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的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5.具有传授技艺并能培训高、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二)对获得省、市级以上劳模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省部级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技能竞赛第一名的,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证书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考试合格者。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四)为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工作岗位已经变动或即将调整岗位的高级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参加同级转换工种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申报相应工
种技师资格考评。
四、培训考核内容
申报人员要参加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参加统一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业绩、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
政治思想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由技术工人所在单位按照工人技师标准进行考核。技术业务水平分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技术业务理论重点考核申报人应用基本技能和掌握专门技能及传播技艺等方面的知识水平;实际操作重点考核申报人解决本工种岗位上关键性操作难题的经验和能力。其中,技术业务理论要进行笔试考试和论文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