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
(2008年4月1日 苏农机管〔2008〕13号)
各市农机局:
根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7]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申领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新颁布的《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以下统称“规定”和“规范”),是开展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地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规范》,掌握具体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和全面履行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各种载体向社会宣传,认识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营造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二、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人新式牌证的核(换)发
(一)联合收割机登记
1.按照新的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只对“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操纵杆式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实施行政许可。
2.已经领取“○五式”联合收割机牌证的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其号牌、行驶证继续有效,网上数据信息暂移至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数据库。如涉及办理相关业务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号牌的,应办理悬挂式联合收割机注销业务,如果作为其动力的拖拉机尚未领取拖拉机牌证,必须同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拖拉机牌证。
(二)驾驶证核(换)发
1.自2008年7月1日起,启用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200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2007)新式农业行业标准驾驶证。
新式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及准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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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类 别
| 机型代号
| 准予驾驶机型
| 准予驾驶的
其他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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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证
| G
| 大中型拖拉机
| H
|
H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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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手扶式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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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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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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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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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收割机驾驶证
| R
| 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
|
S
| 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
|
T
|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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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式驾驶证行业标准,农业机械驾驶人一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凡是准予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以及准予驾驶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一律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凡是仅准予驾驶方向盘或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的,一律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2.已经申领“○五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其驾驶证继续有效。在证件有效期满后直接按规定换领新式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因相关业务需要涉及重新制作驾驶证的,一律补、换发新式驾驶证。
已经申领“○五式”拖拉机驾驶证的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证件有效期满换证时,按照以下原则核定准予驾驶机型:原“R”变更为“R”和“S”,原“S”变更为“T”,原“T”变更为“R” 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