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善于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全面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南靖县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行政调解制度建设,科学界定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调解行为,明确调解程序,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十三)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探索建立专门、专业调解委员会。加强信访机构、行政复议机构与其他纠纷处理机构的相互衔接,完善政府法制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继续完善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政府今年起在向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党委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省法制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
(三十五)继续开展研究论证工作,探索建立反映实际、符合现实需要、适应今后发展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推进依法行政绩效评估工作。(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各级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县的指导、支持,推动创新,培育优势,总结推广,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示范县(市、区)政府配合)
(三十七)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开展调查研究,出台有关规范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试行配备兼职法制员。(省编办、省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