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县级以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要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省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继续完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职权目录,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加大执法力度。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条件成熟的市县应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继续在有条件的省政府部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继续推广运用行政指导执法方式,总结经验,研究制定推行行政指导执法的意见。(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工商局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流程,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省法制办、省数字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确认和公布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市县政府年内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和回访、争议协调处理等相关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过错责任追究。省政府各部门年内要出台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市县政府要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情况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省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一)加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省政务公开办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严格依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依法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