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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委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小组关于申报2009年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经委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审核小组关于申报2009年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补充通知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09]2号文)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加快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精神,现将申报2009年工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的要求

  1. 首次申报提交的材料:

  (1)《2009年成都市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贴息申请表》、《2009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及付息情况及明细表》;(工业网上工作文件中下载)

  (2)企业(集团)法人注册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账户明细账页复印件(提供账本核对);

  (4)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进账借据、结息单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企业2008年度报表、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提供已审计报告的原件核对,未经审计的提供加盖公章的会计报表原件核对)。

  2. 二次及以上申报提交的材料:

  企业同一笔已核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二次及以上的,只提供未贴息完的结息单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同一企业新增加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申报,请提供1款中的(3)、(4)、(5)相关材料;

  二、审核材料的安排

  每季度末次月1至20日,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向市经委申报,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经委申报。

  20天审计时间安排如下:

  三圈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第1至7天;

  二圈城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第8至14天;

  五城区、高薪区工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第15至20天。

  节假日顺延。

  每季度末次月1-20号为接收申报材料时间,市经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与原件核对不一致的企业不予受理,但企业可以在申报截止日之前补充完整后重新申报,若错过当批申报时间,则留待下一季度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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