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给予节能资金补助的通知
(成经〔2009〕190号)
各区(市)县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
为缓解我市天然气供需矛盾,做好能源要素保障工作,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止滑提速,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鼓励我市用气工业项目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对替代用气企业给予节能资金补助政策扶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入住工业集中发展区,在 2009年10月31日前 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可向市经委(市能源办)申请节能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
按工业企业改造用气设备和安装、购置液化气供气设备投入资金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节能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补助程序
补助范围内工业企业在用气设备改装、安装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市)县能源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节能补助的书面申请,填报“成都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经所在地区(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经委按照补助标准核准企业的补助资金,由资金管理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补助资金的拨付
补助资金从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按市、区(市)县5∶5比例分担。各区(市)县可结合自身实际适当追加补助。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鼓励和指导工业企业使用液化气替代天然气;要切实落实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各级工业管理和能源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补助资金用于企业使用液化气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企业享受本次补助的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工业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替代天然气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工业企业使用液化气替代天然气节能资金补助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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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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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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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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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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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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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设备改造及液化气供应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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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气供应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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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含设计、施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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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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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市)县能源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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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委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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