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高校学生每年8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200元。
城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24元/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人和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16元/人;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10元/人。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探索建立分档缴费机制。
第十六条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财政补助资金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承担,在预算内核拨;市、县(市)财政承担比例按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政府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核算,统筹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按基金征缴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