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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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52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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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营 科 技 企 业 调 查 表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BA01)
企业通讯地址(BA03)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时间______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本套统计表是为了解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活动状况而设计的。
二、调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
7.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报告期: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企业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对表格内各项指标名称不得修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
3.字迹工整,用钢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一律取整数。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没有,填“-”;如整个表不发生,请在该表右上方注明“不发生”。
报 表 目 录
表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 页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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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001
| 企业概况
| 年报
| 民营科技企业
| 科技部政体司
| 每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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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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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002
| 人员概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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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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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003
| 企业收支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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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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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004
| 主要产品及专利概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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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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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F01
| 从事科技咨询与中介活动情况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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