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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6]52号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1月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调 查 表

企业代码(BA02)

         


企业法人代码(BA00)

        

-

 


  企业详细名称(盖章)(BA01)                          
  企业通讯地址(BA03)                          

联系电话(BA13)          

 

邮政编码(BA16)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签章)      填报时间______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填   报  说  明

  一、制表目的:本套统计表是为了解民营科技企业的年度活动状况而设计的。
  二、调查范围: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4.私营科技企业;
  5.实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科技企业;
  6.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
  7.实行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2.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经科技主管部门审定;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三、报告期: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四、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上报时,必须由本企业负责人签章确认,并盖机构公章。
  2.要按各报表所规定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编号代码等认真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对表格内各项指标名称不得修改,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
  3.字迹工整,用钢笔填写,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文字用汉字,英文字母用大写。
  4.填报时,一律取整数。如果数字取整后为零,须填“0”;如某项指标值没有,填“-”;如整个表不发生,请在该表右上方注明“不发生”。

  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 码

MY-001

企业概况

年报

民营科技企业

科技部政体司

每年4月

 

4

MY-002

人员概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MY-003

企业收支情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MY-004

主要产品及专利概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MY-F01

从事科技咨询与中介活动情况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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