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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人事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度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3)2007年7月1日后落户我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或尚未落户、但已与相关部门和地方达成来苏创办高科技企业意向的高层次人才;
  (4)引进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的负责人,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5)引进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
  2、创新人才(B、C类)
  B类指符合支持重点的各类高科技企业和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C类指省内重点行业和重大企业集团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有突出的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运作资本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鼓励企业、各类创新载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
  创新人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相关学科领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或曾担任过高层管理、技术职务;
  (2)具有在国内外行业内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及相关机构关键岗位上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突出业绩;
  (3)2007年7月1日后到我省工作,或尚未落户、但已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达成引进意向的高层次人才;
  (4)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
  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1年以上,出站后拟在我省高科技企业从事重大技术研发工作的人才也可申报。
  三、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1、省(部)直属企业;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载体;
  4、在苏北5市投资或参与投资创办的,且属于地方确定的重点引资领域的科技型企业;
  5、符合条件,有来江苏创新创业意向的高层次人才。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与审查。各市组织部门组织科技、人事部门做好有关申报工作。一般按已落户和尚未落户分别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受理,并负责对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人事部门应负责核实本市引进人才的身份、学历的真实性,科技部门负责核实本市引进人才拥有科技成果、专利的真实性及本人在其中的作用。对于已落户创业人才,科技部门还应会同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对其诚信经营和依法纳税等情况进行审查。
  2、材料报送。在材料审查的基础上,各市应根据《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本通知中有关引进人才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初步筛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已落户和未落户分别报报送省科技厅、省人事厅。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08年7月5日至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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