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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技局关于做好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的通知

  ⑶如属于制造业、采矿业或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企业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资产达500万元以上;
  ⑷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⑸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
  ⑹企业依法经营,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二)认定时限和程序
  1、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接受申报时间分别为4月16日至30日和9月16日至30日。企业自愿申请,并在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2、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按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并根据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企业应在省科技厅申报截止日期前30天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开展实地考察。对符合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要求的企业,市科技局形成推荐申报文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对符合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申报要求的企业,市科技局分别于每年6月份和11月份下达批准文件,颁发《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认定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
  ⑴《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所要求填报的材料,其中有关经济数据须经申请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确认并盖章;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技术成果证明(能够证明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服务能力的有效证件材料);
  ⑷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须有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⑸民营企业科技人员情况表;
  ⑹企业获得的主要资质和荣誉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需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gdstc.gov.cn/pro/),在线填写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报书,逐级提交,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打印形成纸质材料送市科技局(一式二份)。申报书内容包括:
  ⑴《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所要求填报的材料,其中有关经济数据须经申请单位财务部门核实确认并盖章;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⑶企业上年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⑷技术成果证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有技术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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