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技局关于做好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的通知
(汕府科〔2008〕58号)
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若干管理办法》(汕府〔1997〕109号),完善民营科技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加快我市民营科技经济发展。现就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和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范围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二、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机构
汕头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并负责省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更名的初审和推荐申报工作。各区县科技局协助市科技局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推荐,并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非政府经营,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⑵有合法拥有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开发、生产相关产品,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或科技服务的能力;
⑶生产企业的年技工贸总收入200万元以上,主要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
⑷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2%以上;
⑸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有固定的场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⑹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科研工作成绩。
2、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经认定一年以上的汕头市民营科技企业;
⑵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的技术成果证明(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或专有技术,开发和生产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