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
(南府办〔2008〕21号)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的有关精神,就我市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范围
市本级范围内,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资金运作安全高效,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无不良信用记录,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不在本意见扶持范围之内。
二、扶持政策
(一)市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增加政府控股或参股担保机构的设立、增资扩股。有条件的县 (区)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的扶持。
(二)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按担保机构全年为我市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平均余额的0.5%给予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单个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担保机构所获补偿资金用于充实风险准备金,补偿资金从工业发展资金中适当安排。
(三)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我市新设立的担保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进行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