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贸发局审核。出口企业应持《出口情况证实书》,由市贸发局对企业出口及应退税额情况进行证实。同时,出口企业须于每月8日前向市贸发局报送《出口货物退税月报表》、《外贸企业财务指标快报》及市贸发局要求报送的相关报表。
4、金融机构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企业完成上述相关部门审核后,可以凭《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企业信息登记表》、市国税局回执以及《出口情况证实书》,到金融机构办理应收账款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应及时为出口企业办理相应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5、企业出口退税账户扣转。企业出口退税经市国税局审核后,资金直接拨付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贷款金融机构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6、重新选定贷款金融机构。出口企业必须先还清原贷款金融机构全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并由原贷款金融机构出具《贷款已还清证明》。出口企业凭《还清贷款证明》重新申请办理变更出口退税账户手续。金融机构收到国税部门出具的出口退税账户更改回执后,为出口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7、贷款清偿完毕更改退税专用账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清偿完毕后,出口企业可更改出口退税账户,具体要求同上。
三、鼓励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后,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办理资产抵押手续;贷款利率原则上比照同档次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比例原则上掌握在70%-90%之间。具体放贷条件由金融机构与出口企业协商确定。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1、各金融机构按月及时上报《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月报表》。
2、市人民银行、市国税局和市贸发局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定期组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联席会,相互沟通信息、通报情况、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共同推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业务发展。
五、本通知与《关于印发<厦门辖区金融机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银[2002]515号)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