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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8]64号)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贸易信贷登记业务,明确有关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授权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负责办理辖内企业贸易信贷对外债务和债权的有关业务。

  对于超出总局文件规定可调整幅度内的基础比例调整、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确认以及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500万美元以上的付汇确认,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初审后报省分局审批。

  二、对于企业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值(或余额不足),并且是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贸易信贷系统”)的数据冲减引起的,按照以下方案处理:

  (一)业务受理基本流程

  由经常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常部门”)受理企业申请,若企业申请事项涉及贸易信贷系统的有关数据,则由经常部门出具协办单(格式参考附件)交由资本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本部门”)核查;资本部门应要求企业一次性说明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不足)的累计发生额及其原因,在核实情况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经常部门出具协办意见;最后由经常部门出具资金结汇或划转核准件。

  (二)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不足)的累计发生额及其原因,企业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相关操作记录等;

  2、电子口岸截至企业申请日的相关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包括贸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贸易项下累计核注金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及预收货款累计核注金额及核注明细;

  3、企业预收货款基本信息及注销查询的打印页面;

  4、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预收货款特批的核准件复印件;

  5、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承诺函,企业需承诺其知悉若再次在贸易信贷系统中登记错误,外汇局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处罚后才能核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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