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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八)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资质、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等情况说明;

  (九)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复印件;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非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非金融机构与其结算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

  (三)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备案申请机构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并取得备案通知书后,持备案通知书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使用已开立的债券托管账户。

  七、备案申请机构在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后,如果变更债券托管账户名称、注销债券托管账户或变更债券交易账户名称,应在完成变更或注销手续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中央结算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书面通知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进行备案。

  附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开户时间

账户类型

账号

结算代理行

注册地

资本金(亿元)

备案时间

备案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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