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银发[2009]49号)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总部对分支行金融市场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分行制定了《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细则》实施前已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请填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见附件中附1),于2009年4月6日前报送我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联 系 人:宁 悦 周中明
联系电话:23209526、23209792
传 真:23209025
2009年03月23日
附件:
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管理,切实履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当地金融市场业务的监管职责,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08〕第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申请机构(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天津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年金基金、非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三、备案申请机构在提出备案申请前,应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取得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四、金融机构应在取得开户通知书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出具的联网通知书(若已联网);
(四)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
(五)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表;
(六)申请前两年的年度监管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