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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
药品生产质量授权书(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   
             公司委任     为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质量受权人),任期自         日至         日止。质量授权人根据《无锡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质量受权人应树立药品生产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严守规范、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第二条 受权人职责与权限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偏差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5、用户投诉处理;
  6、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成品放行前,受权人应确保产品符合以下要求:
  1、该批产品已取得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有关生产批件,并与《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药品GMP认证范围相一致,实际生产工艺与国家核准的工艺一致;
  2、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齐全;
  3、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各类验证;
  4、按规定进行了质量审计、自检或现场检查;
  5、生产过程符合药品GMP要求;
  6、所有必要的检查和检验均已进行,生产条件受控,有关生产记录真实完整;
  7、在产品放行之前,所有变更或偏差均按程序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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