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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被委托受权人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受权人相关管理制度,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质量受权人(被委托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授权、委托授权有关文件和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质量受权人或委托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 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相关情况记入质量受权人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质量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无锡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备案确认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企业类型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受权人

 

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名单

 

受权

人自

愿承

 

 

 

 

受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案

说明

 

 

 

                   (公 章)

                    年  月  日

无锡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审查

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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