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担任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掌握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或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经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业务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药品GMP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八)属企业在职职工;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并具有5年以上所在行业的从业经验。
第七条 质量受权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三)对下列质量管理活动负责,行使决定权:
1、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的批准;
2、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3、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的批准;
4、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的批准;
5、不合格品处理、偏差处理的批准;
6、产品召回的批准。
(四)参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下列活动,行使否决权:
1、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
2、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
3、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
4、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5、用户投诉处理;
6、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
(五)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质量受权人应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具体为:
1、在企业接受药品GMP认证或药品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期间,积极配合,协助检查组开展检查;在现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将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