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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教育部统一样式,由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中将注明申领人姓名、身份证号、毕业院校等信息,并粘贴申请人本人照片。

  第九条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教育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信息(包括发放信息和内容更新信息)按规定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每年将汇总信息通报同级税务部门。教育部门要按季将《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发放情况以电子、纸质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机关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政策、自主创业政策的年检工作。对年检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税务机关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收待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务机关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予以协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在时限内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附件:1、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审核认定表
  2、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审核认定表
  3、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审核认定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申请认定时间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主营业务范围 
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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