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
(三)经当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五)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六)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认定的“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信息录入“河北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季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
市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当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五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申请认定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职工花名册(附当年新招用人员《用人单位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核备案表》)。
(三)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实际)工作时间表》。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出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