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人社字〔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精神,现将《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石家庄市教育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自主创业人员和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内自主创业人员及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

  第三条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对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仅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第三章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

  第五条 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创业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