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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日 苏农机管〔2009〕10号)


各市农机局:

  当前,我省农机跨区作业即将展开,各地2009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发放工作正紧张进行。为规范我省《作业证》发放工作,更好地为农机跨区作业机手和农机合作组织提供服务,根据农业部统一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发放条件和管理制度。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插秧机主凭拓印的插秧机“机器号”领取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作业证》发放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作业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跨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发放《作业证》。《作业证》由省级农机、交通发证机关盖章、县级填发机关盖章,三章齐全方为有效。

  二、规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作业证》是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享受跨区作业有关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凭证。《作业证》要坚决贯彻免费发放的原则,严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以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者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各地农机服务中介组织向农机手收取的作业服务费、中介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农机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农机跨区作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农(1999)179号)或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收取作业服务费时要当场向机手出具合法票据并向机手说明收费理由和写明具体收费服务项目,并经机手签字确认。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借机向机手乱收费等现象。因违规收费受到机手举报的农机管理部门,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三、加强组织引导。各地要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农机管理部门强化跨区作业市场引导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合作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派出地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宣传政策,加强管理,强化组织,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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