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7〕48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
消费税收入分析是在了解和掌握具体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经济关系和税收缴纳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说明的分析。消费税收入分析是流转税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反映和检验流转税征管效率和质量的标尺,是科学开展纳税评估、强化消费税管理的需要。各地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列入重要工作项目,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流转税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认真组织落实,一方面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消费税总体税源情况、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申报纳税情况;另一方面对内应实现与计统、稽查、征管、信息中心和税源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对外应建立与统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情报交换机制,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局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
二、具体工作
各地应结合总局《通知》及《消费税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及分析方法说明》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消费税重点行业收入分析
按照我省消费税税源特点,重点对卷烟、白酒、啤酒和汽车轮胎行业开展税收分析,并应覆盖本地区这四个重点行业的所有纳税人。卷烟由贵阳市国税局统一分析,其他生产点所在地国税局不再对卷烟进行分析。具体要求如下:
1.重点行业分析按月开展,由各市、州、地国税局自行组织,具体分析要求及报送时间,请各地自行确定。同时,按季填制《贵州省消费税重点行业税收分析指标季报表》(附件2),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送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2.各地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半年和全年消费税收入分析报告,内容要求涵盖本地所有消费税税目和税源情况,其中对本地区重点行业(上款所列及其他年纳消费税在200万元以上的行业)要运用税源变化情况分析、税收特征分析、税收与经济相关性分析方法,以消费税收入的增减变化为切入点,充分考虑各种情况,找准影响收入变动的因素,实事求是、深入透彻地开展分析。同时,要作好对下一时段消费税收入的预测分析。